食品安全是當前在全球范圍內受到高度重視的公共安全問題。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世界衛生組織(WHO)、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歐盟(EU)等國際組織以及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等國家紛紛加強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實施了一系列旨在確保食品安全的行動計劃,積極建立和完善本國的食品安全控制體系。
探索與實踐
——嚴格監管產品源頭。美國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大多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采取進駐飼養場、食品生產企業等方式:從原料采集、生產、流通、銷售和售后等各個環節進行全方位監管,從而構成覆蓋全國的立體監管網絡。奧巴馬政府推動食品安全體系改革的新法案擴大了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的監管權力和職責,強調食品安全應以預防為主。根據新法案,FDA除了可以直接下令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外,還有權檢查食品加工廠,以及對進口食品制定更為嚴格的標準。英國食品標準署不僅監測著市場上的各種食品,還將觸角延伸到了食品產地,并且這種工作還往往是長期持續的。法國當局實行嚴格的監控措施,供食用的牲畜如牛、羊、豬都會掛有識別標簽,并由網絡計算機系統追蹤監測。屠宰場還要保留這些牲畜的詳細資料,并標定被宰殺牲畜的來源。肉制品上市要攜帶“身份證”,標明其來源和去向。
——為每份食品建立檔案。日本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農產品的生產者、農田所在地、使用的農藥和肥料、使用次數、收獲和出售日期等信息都要記錄在案。農協收集這些信息,為每種農產品分配一個“身份證”號碼,供消費者查詢。日本的食品監管還重視企業的召回責任。日本報紙上經常有主動召回食品的廣告。日本采用以消費者為中心的農業和食品政策。食品只有通過“重重關卡”才能登上百姓的餐桌。歐盟于2002年首次對食品生產提出了“可溯性”概念,以法規形式對食品、飼料等關系公眾健康的產品強制實行從生產、加工到流通等各階段的溯源制度。2006年,歐盟推行從“農場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管理,對各個生產環節提出了更為具體、明確的要求。如果出現食品安全危機,也可以根據編碼迅速找到原因。
——重罰食品造假。在食品安全制度相對先進的發達國家,食品安全事故也時有發生,各國為此都加大了懲罰力度。2010年底,德國西部北威州的養雞場首次發現飼料遭致癌物質二惡英污染。對于這次二惡英事件中的肇事者,德國檢察部門提起刑事訴訟,同時受損農場則擬提出民事賠償,數額可能高達每周4000萬至6000萬歐元,完全可能讓肇事者破產。2004年,韓國曝出了“垃圾餃子”風波。事件曝光后,韓國《食品衛生法》隨之修改,規定故意制造、銷售劣質食品的人員將被處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國民健康產生嚴重影響的,有關責任人將被處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旦因制造或銷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內將被禁止在《食品衛生法》所管轄的領域從事經營活動,還附以高額罰款。法國巴黎超市的工作人員每天晚上關門前都會把第二天將要過期的食品扔掉。判斷食品是否過期的唯一標準就是看標簽上的保質期,而一旦店內有過期食品被檢查部門發現,商店就得關門。
——問題食品召回制度。奧巴馬食品監管改革要點之一就是授予美國藥管局強制召回權,可以直接下令召回而無需要求生產廠家自愿。
美國FDA推出了食品召回官方信息發布的搜索引擎,以提高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完整性。通過搜索,消費者可以獲得自2009年以來所有官方召回食品的詳細動態信息。在英國食品標準署網站上,可以查詢到問題食品的召回信息,包括食品生產廠家、包裝規格和召回原因。德國食品安全局和聯邦消費者協會等部門聯合成立了一個“食品召回委員會”,專門負責問題食品召回事宜。
——完善食品安全法。不斷完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有效實施食品安全監管的基礎。美國建立了涵蓋所有食品類別和食品鏈各環節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制定監管政策、檢測標準以及質量認證等工作提供了依據。同時,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食品安全方面新問題的不斷出現,美國政府十分重視對已有法律法規進行及時修正,動態調整。如,2009年1月,美國花生公司布萊克利工廠生產的花生醬被沙門氏菌污染,導致9人死亡,震驚全美。事件發生后,美國相繼通過了幾經修改的《2009年消費品安全改進法》和《2009年食品安全加強法案》。
特點和優勢
縱觀主要發達國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可以看出,各國都具有比較完備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各部門監管職能清晰,企業自身責任明確,并有多層次立法作為保證。其主要特點包括:
——法律法規體系健全。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是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順利推行的基礎,世界發達國家和地區大多建立了涵蓋所有食品類別和食物鏈各環節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制定監管政策、檢測標準以及質量認證等工作提供了依據。
——整合資源實行統一監管。在不斷改進和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過程中,不少國家和地區紛紛將食品安全的監管集中到一個主要部門,并加大各相關機構間的協調力度,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因職能交錯造成的管理體系混亂。
——涵蓋食物鏈的全程管理。強調“從農田到餐桌”的整個生產經營全過程的有效控制,監管環節包括生產、收獲、加工、包裝、運輸、貯藏和銷售等各個方面,監管對象包括化肥、農藥、飼料、包裝材料、運輸工具、食品標簽等。通過全程監管,對可能會給食品安全構成潛在危害的風險預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環節的缺失,并以此為基礎實行問題食品的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完善。這些標準既包括對摻雜、摻假食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對食品中不同化學殘留允許量的具體限制,既包括對產品本身的標準規定,也包括對加工操作規程標準的規定,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監管工作公開透明。實踐經驗表明,通過增強食品安全監管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讓社會公眾參與其中,可使相關制度更加完善,管理更為有效,同時也能增強公眾對食品安全監管的信心。
啟示和借鑒
在我國,食品安全管理權限主要分屬農業、質監、工商、衛生等近10個部門,不同部門僅負責食品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中的一個環節,造成了部門間職責不清、管理重疊等問題。另外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涉及食品安全的都只對食品質量、食品衛生等作了一些概要性規定,不能充分滿足目前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要求。
一是應借鑒國外食品安全管理體制,盡快建立統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
進一步調整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理順和明晰各部門監管職能。在目前食品安全分段監管的基礎上,進一步壓縮監管部門數量,合并監管職能。按照“從田野到餐桌”的食物鏈再造食品安全管理流程,組建相對獨立的食品安全機構,實行項目制與全流程管理模式,確保產品質量可控性及責任的可追溯性。
二是2009年生效的《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安全分段管理,明確了種植養殖環節、生產加工、流通、餐飲等方面的監管部門。只有衛生、質監、工商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合作,嚴格依法辦事,共同編織更加嚴密的食品安全監管網絡,對問題食品產品始終保持高壓態勢,進一步落實監管措施,提高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把食品安全標準變成積極嚴格的執法行動,化作重拳打擊的問責震懾,好標準才能真正發揮效用,成為護佑食品安全的利器法寶。
三是應該切實強化企業的主體責任,徹底扭轉當前食品安全事故中企業推諉、政府著急、群眾不滿意的被動局面。轉變政府監管企業的思路與模式,在充分保障企業合法權利基礎上,變包辦代替、保姆式管理為督促、監督企業自覺履行生產經營義務,承擔社會責任。進一步強化民法在調整企業與消費者產品損害責任方面的利益賠償作用,加大對違法企業的行政和刑事處罰力度,將保護所有企業的慣性思維調整到保護合法企業的正確思路上來。
總之,國家應盡快制訂全國統一的食品衛生、產品質量和安全標準及全國統一檢驗方法的標準,各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標準對企業的生產過程或市場上流通的產品進行檢驗和監督執法,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